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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来源:信息中心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1-04 07:40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及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没有按要求上报和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京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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