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关于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服务机构的公告
一、项目概况
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49号)、《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苏民养老〔2026〕2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二、申请参与机构类型
(一)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 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 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 机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提供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 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
2. 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 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提供居家上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物业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
1. 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
2. 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 1 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 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提供居家上门的服务人员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四)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专业机构
1. 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中第5.1评估环境、5.2评估主体的相关规定;
2. 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在登记地民政部门备案;
3. 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无《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名单列入以及其他失信、违规违法等情形;
4. 不得与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养老服务及补贴的养老服务组织之间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
5. 评估机构应至少配备4名专(兼)职评估人员,以及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技术支持人员;
6. 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7. 评估人员需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民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注意事项:参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服务主体,不得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上述三类养老服务。
三、申请参与机构资格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骗补套补,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差评较多的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养老服务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5.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6.参与机构均应具备在京口区内的全域服务能力,不得因距离等原因拒绝提供服务,避免出现老年人有服务需求但无机构的情况。
7.家政、物业等养老服务企业至少拥有3名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的工作人员,且签有劳动协议。
8、本次征集的服务要求最终以《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苏民养老〔2026〕2号)文件为准。
四、申报材料要求
每份材料按顺序装订,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盖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京口区民政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京口区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附件2)。
2.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3.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3)。
4.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参与机构、社区服务的需额外提供医养结合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5.服务机构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情况(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6.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本项目实施前1年各种类型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
7.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事业单位可提供信用等级评价证明材料)。
8.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料)。
9.具备参与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场地设施(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照片等)、专业技术能力(资格证书等);参与评估服务的需额外提供至少4名评估人员的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材料,以及具备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工作证明材料(聘用合同、劳务协议、社保记录等)。
10.诚信承诺书(附件4)。
五、征集流程
1.机构申请。申报机构应于2026年2月5日(周四)17:00前按上述要求向京口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镇江市京口路18号,联系人:马晨光,联系电话:0511-80859676)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报名的,后续分批次受理。
2.区民政局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机构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本区参加消费补贴项目的机构。
3.机构公示。京口区民政局汇总确认参与机构,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4.动态管理。京口区民政局对参与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在此次征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机构报名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参与机构的调整和补录工作。
六、其他说明
(一)补贴对象。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居住地为江苏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辅具租赁、健康管理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包含“喘息服务”“日托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或按次计算)等(见附件1)。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参与补贴项目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不得折现,仅可通过“民政通”微信小程序或APP购买养老服务。
(四)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自付金额的50%、机构养老服务(含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不含押金、会员费)自付金额的40%进行折扣,累计不超过每月800元。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老年人最终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最高不超过 100 元。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五)实施期限。2026年1月至12月。
附件2.
镇江市京口区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
附件4.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京口区民政局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