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委托协议书
委托部门: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托部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局
为保障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镇字〔2026〕308号)精神,现将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权力事项通过行政机关内部委托的形式,交由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在经开区辖区范围内依法行使,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行政权力范围、行使区域
依照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等规定由委托部门行使的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权力行使区域: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部门向受托部门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印章(参照市级部门标准刻制)和法律文书样本,提供的印章与委托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由受托部门负责处理。
(二)委托部门在已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不得随意干涉受托部门独立行使委托职权。
三、受托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部门根据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委托部门名义独立行使权力,在受托行政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自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行政责任、经济损失和各项法律后果。
(二)受托部门应当保证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在编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
(三)受托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严格限于委托权限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受托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变价款项等缴入受托部门财政账户。
(五)受托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行政权力协议书生效时间及委托期限
本委托行政权力协议书经委托部门和受托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暂定为一年。
五、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本协议书终止:
(一)委托部门认为受托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现象的,应当收回已委托的行政权力。
(二)市政府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停止行政权力委托的。
(三)受托部门取得相关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后,自动终止。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后,对受托部门物业和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权力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委托行政权力协议有未尽事宜或委托事项需要调整,委托部门和受托部门应当协商解决。

